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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轉讓(BO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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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資方式及額度
· 由公司按工程規模全額投資建設

項目建設
· 由公司負責工藝選擇、工藝設計、施工建設及設備安裝至調試運行

項目經營
· 所有權:污水處理廠建成至移交政府前,公司擁有該廠的所有權。
· 經營權:污水處理廠建成至移交政府前,公司擁有該廠的經營權。經營期一般為30年。
· 達標排放:污水處理后達到雙方約定的排放標準。
· 經營收費:在雙方約定的經營期內,公司以收取污水處理費的方式收回投資和回報,收費價格雙方協商確定。

項目移交
· 經營期滿后,公司將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權無償移交政府,技術對該污水處理廠的經營管理,合同終止。

公司的責任與風險
· 對融資與投資負責
· 對工藝選擇、工藝設計、施工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負責
· 對污水處理達標排放負責
· 承擔工藝設計和施工建設的責任
· 承擔污水處理廠經營期中自負盈虧的責任

政府的責任
· 在正式簽約合同前,政府要制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政策和收費措施;制定污水處理費的結算與支付政策;指定支付污水處理費的擔保單位。
· 無償提供污水廠使用土地,負責“三通一平”和污水廠區外的進出水管網建設。
· 負責辦理開工手續、保健、報批手續。